北方工业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

 北方工大校发(2003)30号

 为公正及时处理聘用合同制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我校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责和原则

第一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调解实行聘用合同制中因签订、履行聘用 合同和岗位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在基 本事实清楚,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三条  人事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依法、公正、及时进处理的原则及尊重 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应聘个人为一方当事人,学校或法人委托代理人为另一方当事人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校党政领导、工会教代会代表、 纪委监察、法律顾问等七人组成。

第六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由党委会按本办法第五条推举产 生。

第七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如出现空缺或成员岗位发生变化,应按本办法 第五、第六条及时增补或调整。

第八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三、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调解时,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申请 递交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办事机构,申请书应写明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办事机构 将书面申请递交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召集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 字生效,并于生效之日起自觉遵守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应在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束,到 期未结束的视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JY,1〗北方工业大学

〖JY,1〗2003年11月〖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