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待岗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保证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加强待岗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范围:

    凡与学校签定了聘用合同而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病休人员和“双十”保护人员)  

    二、待岗手续:

    1、各单位将未聘任上岗人员名单、未聘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人事处审批。

    2、经审批同意的拟待岗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人事处。

    3、待岗人员应在接到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持单位书面通知到人事处报到,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签定《待岗协议书》。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本人自动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在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任上岗到人事处待岗的人员学校给予一年待岗期,学校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校可依据“京人发[2002]57号”文精神解除聘用合同,并将其人事关系、档案、社会保险转出。

    (二)待岗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三个月内享受学校档案工资待遇;从待岗第四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发放本人等级工资(70%),等级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后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乙方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

四、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应聘辅助岗位。辅助岗位待遇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北京市市场劳动力价格确定为本人档案工资。乙方应聘上辅助岗期间,甲方给予三个月的考核期。      

2、  待岗人员上辅助岗位半年以上可参加学年度考核,计算工龄。考核工作由辅助岗位负责人负责。

    3、待岗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必须按要求参加原单位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4、工龄已满3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校内离岗退养手续。

    五、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于2003年      日起正式执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03年        

       

 

为了保证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加强待岗人员管理,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甲 方:北方工业大学

乙 方(待岗人员): _________________

一 、待岗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二、协议内容、条件和纪律

1.甲方给予乙方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2.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积极应聘上岗。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自待岗的下月起,三个月内享受甲方档案工资待遇;自第四个月起,发放本人等级工资(70%),等级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后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乙方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

2.乙方在待岗期间可应聘辅助岗位。辅助岗位待遇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北京市场劳动力价格确定为本人档案工资。乙方应聘上辅助岗期间,甲方给予三个月的考核期。乙方上岗期间参加学年度考核计算工龄。考核期满,聘用单位不再聘用者,上交人事处,按待岗人员对待。

四、协议的变更、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1.在待岗或辅助岗位期间不遵守协议规定及劳动纪律的。

2.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协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终止协议手续。

     2.乙方在协议期满仍未正式上岗,甲方可根据京人发[2002]57号文件精神,终止聘用合同,按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盖章后,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的义务。

 

 

 

甲方:

北方工业大学

(盖章)

乙方:

 

(盖章)

监督单位:

 

(盖章)

 

 

 

2003年 月 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