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聘任制实施方案

北方工大校发[19996

    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的改革,规范全员聘任制,建立竞争激励、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多种用人模式,达到优化精干高效的要求,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内聘任必须在党委的组织领导下严格按聘任程序进行。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聘任分为学校聘任、部门聘任和崐临时聘任。学校负责聘任教学、教辅、管理骨干人员,设立校聘岗崐位津贴,加大向骨干教职工的政策倾斜,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崐高素质的教学、科研、管理的骨干队伍。校聘任占基本教育规模的60%,其中10%面向社会招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崐调整10-15%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部门负责聘任一般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聘用,退休职工和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三条  科学设岗,明确职责,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动态调整。校聘岗位由校务会议审核决定。

    第四条  用人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用人效益。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核定岗位及职数,各处室、学院或相应的聘任工作小组,人员分崐层次聘任。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 公布岗位:

    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及职数,按照工作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及相应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高级职员、学院院长、书记、学科学术带头人由其他各聘用单位公布)。

    二、个人申请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主管领导提交应聘申请,后勤、校产人员原则上在后勤校产系统。

    三、聘任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逐级聘任:

    1 管理人员的聘任

   1)高级职员(各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党委确定的干部考核聘任小组,经全面考察后提名,报校党委讨论决定,其中,党群干部由校党委任命,行政干部由校长聘任,并向全校公布。

   2)骨干职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校长崐聘任。

   3)一般职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2、教学管理岗位

   1)学院院长、总支书记及校中心主任由干部考核聘任小组经全面考察后提名,校党委讨论决定,党群干部由校党委任命,行政干部由校长聘任,聘任结果向全校公布。

   2)学科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由院长提名,主管校长同意,校长聘任,人事处备案。

     3、教师岗位

   1)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研究所所长、由院长提名,校学术委员审议投票,校长聘任。

   2)责任教师、主讲教师由学科主任提名,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3)一般教师由学科主任提名,院长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四、附属单位

    1)部门负责人由干部考核小组全面考察后提名,报校党委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2)其余人员的聘任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新分配来校工作的毕业生,可视不同情况,实行试用期,期限为3-6个月。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临时崐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审批后,办理临时聘用手续,核发临时工资。

第三章  聘任期限

    第八条  高级职员、院长、书记、校中心主任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其他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九条  对接近退休年龄或已获准延长聘任年龄的人员,其聘期不得超过退休年龄或延聘期限。

    第十条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5岁时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女教师因工作需要,由各学院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办延聘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延聘手续,但女同志不得超过60岁,男同志不得超过63岁,延聘期间一般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女性聘干人员均按50岁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聘任合同

       校聘骨干人员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其他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签订后,不因领导变动而终止。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确须变更的,应经双方同意,毕业生违反聘任合同的,承担法律规定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合同形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  上岗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任单位,一份给本人,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按学校所聘职务享受国家职务工资,按学校所聘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须取相应工资。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与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职称评审、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等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受聘人员待遇,按所在单位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聘任单位不履行合同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终止合同。

第六章  受聘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受聘人应按照受聘岗位的要求、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规定任务,并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聘任管理

    一、目标管理

    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分工、制定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年度计划,学校应定期对各部门完成目标情况进行检查。

    二、岗位考核管理

    各单位对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是在一个时期内应确定达到的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岗位考核,每月汇总情况,加强日常考核。

    三、培训

    根据考核情况,明确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请假管理

    1、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考勤与请假的政策规定,有关具体规定见《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

    2、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聘任人员的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3、对不符合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对擅自离岗人员隐瞒不报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立即停止擅自离岗人员的工资(含各类补贴)、公费医疗等一切待遇。

   3 追回擅自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

    4)因擅自离岗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5)擅自离岗(旷工)达到十五天及以上者,学校作除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聘岗位调整

    1 校聘骨干教师每两年聘一次,每年考核一次,每年调整10%

    2 院长、学科主任每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随时调整。

    3 高级职员每三年一届,每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随时调整。

    4 其他人员每年考核一次,每年调整幅度为15%

    5 调整人员均应重新签订聘书。

第八章  解聘

    第二十五条  在聘任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一)教师被撤消或者丧失教师资格。

   (二)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接受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改进者。

   (三) 单位因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转岗者。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很坏影响者。

    (七)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 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十) 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解聘人员,可以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符合开除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在聘任期满后可以解聘:

   1 本人申请不再应聘;

   2 因办学条件、事业发展变化等原因,学校工作尚不需要;

   3 因健康原因经合同医院证明难以继续履行聘任合同;

   4 经考核不具备顺利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

   5 已达到退休年龄;

   6 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出国愈其不归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决定解聘原受聘人员,应报人事处审批后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聘通知送达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完相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聘任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解聘:

   1)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间;

   3)患绝症、精神病患者;

   4)符合国家的其他规定。

第九章  辞聘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但确有特殊原因者可以辞聘:

   1 本人申请脱产学习教育或去港澳台及国外学习、定居获得批准。

   2 本人发生不可克服的困难,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在服务期内的教职工一般不得辞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教职工提出辞职要求,学校可以同崐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过批准:

    1 担任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

    2 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涉及国家机密,在稳定的保密期内。

    3 经司法机关或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4 与学校另有协议。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辞聘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期间应坚持工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者予以开除。   

    第三十三条  辞职人员与学校另    有培训等有关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十章  待聘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暂时未确定正式岗位人员为待 聘人员,确定为待聘人员,由原单位上报人事处,在待聘期间仍由原单位管理,待聘人员申请在校内联系应聘单位给1个月时间,调出学校给三个月的时间联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负责给待聘人员提供校内转岗岗位,由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向选择,可规定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可转为正式聘任。如因本人主观因素或未被聘任者则限期三个月调出不调出者,学校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待聘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按《关于未聘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编外人员

    第三十七条  以下人员不再占用原单位编制管理,列为编外人员

    1 长期病休时间超过两年的人员。

    2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人员。

    3 经学校同意长期外借人员。

    4 其他具有特殊原因的人员。

    编外人员待遇按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流动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内流动

    1 用人单位通过招聘、录用等手续,在校内其他单位选聘的人员,必须经调转双方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办案转用手续,交接好所管理的财物,所担任的工作后方可到新单位工作。各单位崐不得擅自接收未办理转调手续的人员。

    2 擅自脱离原单位到校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学校将停发其全部工资待遇,情节严重者作旷工处理。

    3 校产(企业)系统的聘任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及从校外调入企崐业人员,原则上不得流动到校内各单位,只能在校产(企业)系统由流动或流动到校外单位。

    第三十九条  校外流动

    1 凡要求调离学校人员,应提前到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崐面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我校职工,必须同去同留。

    2 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期间,必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作旷工处理。

    3 职工经学校批准调离并不再承担学校工作的,应在一个崐月内办妥离校手续。在一个月内学校只发给国家工资固定部分,停发校内工资,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停发崐其工资并取消公费医疗等在编职工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条  人员外借的管理

     人员外借是指在编人员短期离开岗位借调到校外工作,人员外借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损害学崐校利益。

    1)凡教职工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人事处同意,并办理借调手续,签订书面协议。

    2)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外借,不得擅自外借各类人崐员。

    3)人员外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如需继续外借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4)外借人员从借用之日起,其工资(含各类补贴)及各类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一切待遇,由借用单位负责,若在外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借用单位负责处理。

     5)外借人员外借时间超过批准期限愈期不归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章  监督、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一条  应强化聘任工作中的监督力度。对聘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解决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和调解聘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人事争议。该委员会由学校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人事处为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因人员聘任和流动发生的争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人事处或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期间,当事人崐不得擅自离开该单位,其它单位不得聘任正在接交调解人员,对学校调解不服人员可向北京市和石景山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