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教师培训规程附则


一、我校教师参加培训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记入个人业务档案。经学校批准参加校内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经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必须向人事处提交该证书及课程成绩单(复印件)。未完成学校规定培训任务的教师,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为保证各学院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学科、学院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和学校培训工作审批组批准。

三、经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水平进修(含攻读在职博士、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与学校签定合同。凡申请学历进修人员应在取得相应学位(学历)后,为学校履行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研究生课程进修、助教进修班等取得结业(合格)证书后原则上为学校履行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违约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校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成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合同期内违约金等费用(按学校有关部门文件执行)。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终止培训、不发结业证书(校内硕士点进修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2、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部门规定,影响恶劣的,应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人员,其学历学校不予承认。

六、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制定本单位的师资培训进修计划,并提前一学期上报学校。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各学科发展需要和各学院师资培训计划,学校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予以保证。专任教师进修培养费的使用仍执行校字893号文件精神。

七、若具备报考攻读在职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水平条件教师可在当年四月份到十月份向所在学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方工业大学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申请表》,有所在学科、学院主管领导讨论审批后报人事处,学校于当年五月和十一月集中两次讨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承担主讲课程教学的教师,其专业进修或不脱产单科进修除外)。

八、凡我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精神有矛盾的,按本《规程》执行。

九、本规程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在人事处。

 

北方工业大学人事处

19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