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提高青年教师学历层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教委(1989)人字007号文件“对现有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使其达到研究生水平”的要求,为实现我校“九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1.学校鼓励、支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并为中青年教师的进修创造有利条件。学校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把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培训纳入“九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把好质量关,并将重点放在提高教师中具有博士学历的比例上。 2.学校将选送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好,团结协作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并优先考虑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今后学校补充教师原则上要从研究生中选拔。 3.青年教师攻读学位要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的原则。可采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报考定向培养研究生,助教进修班,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随研究生班听课等多种途径培养。 4.严格掌握青年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标准,根据京高教字(1994)006号文件规定,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册专任教师(已具有副高以上的,在国内外做过访问学者,原则上可以免修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凡未达到研究生水平的青年教师(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原则上都必须参加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否则不得申请讲师的任职资格。已晋升讲师的要采取不同形式的培训进修,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5.1990年以后本科毕业分配或留校从事教学工作且未获得研究生水平的青年教师,各学院要根据师资培养规划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培训进修,原则上应在毕业后的5年内达到硕士或相当硕士研究生水平。 6.根据京高教师[95]002号文件精神,青年教师提高学历水平的培训应遵循学用一致的原则,培训专业的选择应由所在学科、学院严格把关,严防所学非所用。 7.提高学历层次,着重面向第一线教师。其他岗位人员,应本着按岗位需求进人的原则。要把岗位需求、进人、使用培养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低层次引进,再培养的弊端。对有些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可以采取分流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或在职培养) 第一条:根据上述原则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已获得硕士学位(具有副高职且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水平),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人员及有培养前途的其他工作人员,均可申请攻读定向或在职博士。 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先安排。 第二条: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通过就读单位论文开题报告后,可减免三分之二工作量。 第三条:在职人员整个学习期间仍属于原单位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职人员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年终学校学院的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课程期间,若有费用问题可采取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不足部分由本人支付。 第五条:攻读博士学位者,均须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后,其证书由学校统一保管至服务期满。在服务期十年内若调离本校,要退回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培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 第一条:根据上述原则,凡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在本校工作2-3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等人员均可申请攻读(外单位调入人员同上)。教学人员优先安排。 第二条:凡经学校批准报考的在职人员申报校外单位须附该单位的招生简章等材料,并按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报校内硕士点,每学期末到教务处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每学年限选8-12学分的课程,三年内修满30学分(不低于300学时)。每学期第一周内,教务处将选课单转交校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上课。在职人员随本校硕士研究生班听课,学习和考试同样要求。 第三条:我校硕士点任课教师每学期末将考试成绩单报教务处师资部门存档。成绩6&127;年内有效。考试不合格者,本门课程的学习费用自理;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取消攻读资格。 第四条:经批准报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进入论文阶段,可减免三分之一的工作量。在职人员整个学习期间仍属于原单位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在职人员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学校、学院(处、所)的年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攻读资格或不再支付其进修费用。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攻读学位及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培养费用采取由学校、学院(处、所)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95、96年暂定个人承担总费用的三分之一。科研人员在外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免收其科研编制费。回校作论文期间视同一般科研人员。 第六条:攻读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的主要课程的在职人员须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获得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保管,在服务期满后发还本人。八年内若调离本校要退回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培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按学校人事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获得硕士研究生水平合格证者,在原服务期满后,三年内若调离学校,须退回进修期间的培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四、附则 1.承担各学院主干课程教师的专业进修或不脱产单科进修人员不受该规定限制。 2.自1996年起,学校将按照各学院师资规划方案,每年批准5人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选派15人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包括本校硕士点)。 3.已具备报考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可在当年的4月份和10月份向所在学科(处、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方工大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研究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讨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每年于5月和11月集中审批两次。 4.各学院(直属教研室)可根据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计划,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教师培训进修工作(提前一学年度制定师资培训进修规划上报学校)。 5.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有出入,按上级文件执行。 6.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人 事 处 199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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