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 号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校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受聘在岗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三育人”为先决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履行的职责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所担任党政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作岗位的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由各单位组织所属各类各层次人员具体制定,在岗位责任书中明确。教师的考核标准由各学院、直属教研室制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期限为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崐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注:教师的年度考核在学院对教师学期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忠诚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与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艰苦努力,勇于改革创新,能全面履行岗位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业绩突出,贡献较大。

合格: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127;工作积极主动,能全面履行岗位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127;成绩明显。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岗位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八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要以个人全年出勤,参加政治、业务活动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掌握在全校考核总人数的5%,最多不超过10%。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级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处级单位的工作考核及党政一把手的考核。

各处级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副职及一般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日常考核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和各单位负责人对考核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了解,将重要事项记入业绩档案,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1、学校对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党政一把手按岗位职责写出总结、自检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校考核小组在听取各方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分层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由校党委最后审定;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由组织部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2、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被考核人按岗位职责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单位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校考核小组对单位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单位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各单位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3、各单位将本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上报人事处备案。

4、个人业绩档案应由各单位妥善保管,做为今后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校内调动人员,亦应及时将业绩档案转入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 任职期满考核与任期结束当年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的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国家、校内工资档次和发放年终奖金;

2、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

3、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4、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在现职务任职期内曾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晋升国家工资、职务(职称);

2、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校内工资(次年执行)和年终奖,并予以批评教育;

3、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4、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我校评优工作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成立各级非常设性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应由校(院)领导、教代会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组织部、人事处和各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同志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防止走过场。

3、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 日起试行。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事处

19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