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关于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班毕业等人员

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根据京高教师字[1992]008号《关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继续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市教委、总公司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国家统一分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且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班毕业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工作,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做如下规定:

一、博士学位研究生从事教学、科研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须经过三个月的考察,可申请认定“讲师”或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教学、科研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经过三个月的考察,可申请认定“助教”或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手续。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可减计一年),可申请认定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及获得双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察,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上述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均从其到我校正式报到之日算起。

六、凡属以上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考察期满,必须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七、上述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事项不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可直接报校职改部门考核审批。

八、以上人员因种种原因经考核暂不能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满,经考核后再确定其认定时间。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认定相应职务。不适合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进行调整,工作一年后再考核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九、申请认定人员在认定期内如遇产假、病假或经批准的事假,其认定时间顺延。

十、各单位于当年5 月和10月将符合申请认定人员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学校集中办理审批事项。

十一、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十二、本规定自1998年4月17日生效。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事处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