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我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有关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分教师、研究(含教育管理)、工程、实验、及图书资料等系列。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因部门岗位需要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含社会化评审各系列)基本职责可参照相关系列制定。

第三条 岗位职责是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指标和岗位工作任务制定的基本依据,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教学科研实际任务需要制定每个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二章  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第四条 助 教

(一)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批改作业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考核承担相关课程的主讲工作;

(二)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学校)公益服务等工作;

(四)担任学生班导师或辅导员。

第五条 讲 师

(一)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者基础课的讲授工作;

(二)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三)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四)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五)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承担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

(一)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者基础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主持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编审教材,撰写学术著作;

(三)根据需要全程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1—3名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

(四)承担课程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更新实验内容,根据需要,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五)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七条 教 授

(一)系统地承担两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者基础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承担社会学术兼职,指导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主持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编审教材,撰写学术著作;

(三)指导教育教学改革,领导本学科和专业规划建设;

(四)负责具有明确科研方向的3—5人的学术团队,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中、青年教师,全程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高级研修人员;

(五)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

(六)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三章  研究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第八条 实习研究员

(一)协助副研究员、研究员全程进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实验室建设;

(三)完成所在单位交办的其它科研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

(一)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和承担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二)协助主持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骨干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

(三)协助研究员、副研究员指导研究生和其他学术访问进修人员;

(四)承担科学技术研究的管理工作和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条 副研究员

(一)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和承担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撰写研究著作,提出研究报告;

(二)主持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骨干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

(三)协助研究员指导博士研究生,全程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其他学术访问进修人员;

(四)参加科学技术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科建设的规划工作,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主持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研究,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学术著作,提出研究报告;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负责具有明确科研方向的3—5人的学术团队;

(三)全程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指导副研究员及其以下职务研究人员,指导高级研修人员;

(四)主持和组织科学研究工作,领导本学科的建设和规划工作;

(五)参加科学技术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科建设的规划工作,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一)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参加本专业的研究课题;

(三)作为技术骨干,协助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师

(一)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完成具体工程任务中起技术指导作用;

(二)承担本专业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

(一)独立解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主持、组织完成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工程技术人员;

(四)深入系统研究本专业技术问题,取得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五章  实验技术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 助理实验师

(一)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诊断和维修仪器设备的一般故障;

(二)承担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承担实验室部分管理工作;

(四)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师

(一)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二)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三)完成较大和复杂实验任务,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设计或更新实验技术;

(四)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承担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五)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高级实验师

(一)组织和领导本学科(专业)的重大实验工作和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完成重大实验任务,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

(三)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五)担任学生班导师,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六章  图书资料岗位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管理员

(一)承担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二)承担图书借阅的工作。

第十九条 馆员

(一)承担选书、分类、主题标引、提要编写工作;

(二)承担编制书目索引和图书馆自动化等工作。

第二十条 副研究馆员

(一)承担书刊采访、分编、编制书目索引、图书馆自动化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

(二)承担文献研究任务,指导和主持科研工作,解决重大的业务问题;

(三)编撰、审定研究报告、工具书和专业教材。

第二十一条 研究馆员

(一)组织和主持书刊采访、分编、编制书目索引、图书馆自动化工作;

(二)主持重大文献研究任务,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和其他业务人员的研究工作;

(三)领导图书资料学科的建设和规划工作,组织科学研究的管理;

(四)撰写工具书或专业教材、著作。

第七章  教育管理研究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实习员

(一)独立处理日常一般性工作,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

(二)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调查研究,提交研究论文、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

(一)独立处理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文件等;

(二)承担部分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三)承担教育管理研究任务,提交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参加专著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研究员

(一)承担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订全面的工作计划,独立起草对学校全局有影响的报告、文件等;

(二)负责某一方面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指导培养中初级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三)根据需要,讲授教育管理培训课程;

(四)结合工作实践,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大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

第二十五条 研究员

(一)承担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订学校发展规划、主要规章制度,起草有创见性的文件;

(二)主持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指导培养中、初级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三)根据需要,讲授教育管理培训课程;

(四)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大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

第二十六条 其他系列(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