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北方工业大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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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下发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发〔2005〕37号),实行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将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合一,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事业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第二条 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 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使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任用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岗位设置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创新团队、市级教学示范基地等学校发展重点倾斜。 第五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应聘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社会服务、履行现职情况等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学校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第六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学院院长、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聘委会的职责是: (1)组织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各类人员聘任和考核工作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根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和学院聘任考核组的推荐意见,对高级职务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4)组织、指导、监督学院聘任考核组的工作及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校聘委会下设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聘任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和续聘条件对应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以下简称学院聘任考核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名,一般情况下院长为组长。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成员做部分调整。 学院聘任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建议方案; (2)受理本学院教师和其他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申请,接受并审核应聘人员聘任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3)组织考核,负责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成果展示和述职报告; (4)制定本学院聘任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学校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教师职务聘任有关规定,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经评议投票并排序确定高级职务推荐人选后上报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 (5)受学校委托,根据学校批准的各类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教师任职条件和考核意见,择优确定应聘中、初级教师职务岗位的人选并报人事处审核; (6)负责本学院与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聘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 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对学科评议组成员做部分调整。 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职责是,听取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答辩,对其学术成果、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投票,评议结果作为学校聘委会决定聘任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各学院聘任考核组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设岗方案和岗位职责说明书,上报学校聘委会审核批准后,向校内外公布下年度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校内外应聘人员在当年3月上旬前向设岗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北方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审查。设岗单位须公开展示应聘人员的工作成绩和科学研究成果,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逐条对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于3月中旬将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送交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学院聘任考核组考核推荐。3月下旬,学院聘任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业绩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学校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将应聘人员申报材料的复审情况,反馈到学院聘任考核组。 学院聘任考核组于4月中旬召开会议,应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须到会述职并对应聘岗位做出承诺。学院聘任考核组根据应聘人员的述职和承诺、申报材料及考核结果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及排序向学校提出岗位聘任的推荐意见,上报学校聘委会。 第十四条 同行专家鉴定。3月下旬,进行同行专家鉴定。应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的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2份需经3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鉴定意见供学科评议组评议参考。要建立同行专家鉴定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5月中旬,进行学科评议组评议。应聘高级职务人员须到会向学科评议组介绍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学科评议组根据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本人的自我陈述,对其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进行答辩并评议,形成具体评价意见,并将结果上报学校聘委会。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终审。根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和学院聘任考核组推荐意见,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于6月上旬召开全体会议,对高级职务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投票表决,择优确定最终聘任人选,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校务会审定聘任人员。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八条 聘任结果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请续聘可不进行第十二、十四、十五条的程序,改为进行确认上一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结论。 第二十条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经校务会审定后可直接聘任。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期限暂定为3年,合同终止日期为当年的7月31日。期间每年可进行一次余岗聘任,期间聘任人员的聘任期限与学校统一聘任期限一致,聘期考核要求可做相应递减。对签订中短期聘用合同人员将逐步做到合同聘任、岗位聘任和职务聘任三聘合一。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任期内,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并按照北京市人事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所聘人员在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各项任务的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对于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学校按照岗位需要,择优聘任的原则,按学校规定的聘任程序聘任通过后,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是否续聘意见应在合同期满30天之前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职务聘任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解除或不续聘其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合同: 1、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 2、“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教育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并经学校教务处确认的; 3、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规定教育教学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或管理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4、拒绝担任学生班导师或学生班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人员; 5、教授、副教授不讲授本科生课程,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6、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聘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可列为应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管理的通知》(京人发[2004]34号)的规定,按聘期内所聘职务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第五章 聘任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科评议组、学院聘任考核组和学校聘委会,都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具体意见。投票结果为:同意、不同意、弃权。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其结果方为有效。在学校聘委会的投票表决中,应聘人的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第二十九条 学科评议组、学院聘任考核组和学校聘委会的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在职务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如已受聘,学校有权解聘;情节严重的,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二)谎报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 (三)伪造、谎报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 (四)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五)恐吓或贿赂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的成员; (六)有其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审、聘任程序和聘任条件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务聘任工作必须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市教委、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教师对职务岗位聘任发生争议可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教师系列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程序为:根据岗位设置需要,经基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可以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资格后,参照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履行校内聘任程序。聘任通过后发放聘书,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200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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