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一、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采购计划内和计划外项目),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指发售采购文件之前),以纸质形式向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处室进行申报。
三、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
(一)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拟采购其它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没有明确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可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四、对于目前正在实施且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含2008年和以前年度下达的预算),尚未开标或谈判的,暂停该项目,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处室进行申报,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执行;已开标或谈判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五、协议采购的审核。采购人需购买协议采购中涉及的进口产品时,应按《通知》要求的3种不同情况向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处室申报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履行协议采购的相关程序。
六、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支付时,除向市财政局国库处按规定报送支付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财政部门对于进口产品采购的核准函及海关报关批文等相关材料。
七、财政部门对于进口产品采购的核准函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内容,分别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存档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备案材料中应附有财政部门的进口产品采购核准函。
八、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